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春雨: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吴春利、吴树鹏诉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春雨拖欠工资待遇等一案(辽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27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刘春雨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春利工资12688元、吴树鹏工资8315元,被申请人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5〕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