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杭州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杭州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付强诉杭州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辽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20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综上,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6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41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363元,报销医疗费1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5〕第202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2025,202,付强诉杭州博祥工伤公告本.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