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合仁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士敏与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众合仁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双倍工资差额39600元(3600元×11个月);
二、经济补偿金7200元(3600元×2个月);
三、失业金损失5040元(2100元×80%×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