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6日受理李振江诉被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损失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字〔2025〕36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16年度至202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3,928.13元(179.95元/日×5天/年×7年×200%)+[179.95元/日×5天/年×(273天÷365天)×200%]。
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法劳人仲字〔2025〕3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