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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4月9日受理尚家辉诉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353号),本委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出庭通知书后未按时到庭,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仲裁庭合议裁定如下:
撤回申请人仲裁申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依据本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353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