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城投能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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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沈美妍诉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388号仲裁裁决书。沈美妍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付:

  12023320日至2024718日工资53900元(2800元×3个月+3500元×13个月);

  22023年十三薪3500元;

  32023320日至2025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3500元×2个月)。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12

沈劳人仲字(2025)388号裁决结果公告.jpg

退件照片.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