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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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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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海宏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96号仲裁决定书。沈新劳人仲字〔2025〕96号的决定结果为:

  在本委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诉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诉。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6月16日

新民仲裁(2025)96号公告20250616.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