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中山区海韵乐宿酒店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中山区海韵乐宿酒店:

  本委于2025324日受理申请人韩兴乐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第37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山区海韵乐宿酒店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兴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879元;

  二、被申请人中山区海韵乐宿酒店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兴乐医疗费147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378号(中山区海韵乐宿酒店).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