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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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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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田丽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争议一案,2025年6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普劳人仲裁字〔2025〕第98号裁决书,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8582.5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裁决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