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的高乃忠等35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5〕9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35名申请人的工资:高乃忠60000元,于春庆60000元,王明君22155元,刘善良20467.50元,揭明龙21930元,王文龙21705元,姜洪斌21480元,石运生21930元,时洪福20692.50元,王鑫38500元,宋庆玉39000元,徐新39000元,于伟40500元,田华礼39500元,解永生40000元,王斌38000元,王洪胜38000元,于盛杰39000元,刘志国38500元,张秀春31311元,杨传发31311元,黄克军17411元,闫树伟31000元,孙玉波27700元,解永利29500元,杨贵文36500元,江立世31600元,尹胜杰31800元,管秀忠45600元,姜福仁19500元,于明成37700元,王平26800元,李克军39700元,刘长盛42800元,肖福胜29800元。

  2、被申请人辽宁恒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5〕94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凤劳人仲字(2025)94号裁决书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