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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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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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张天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都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康劳人仲字〔2025〕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8553.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张天.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