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姜昊东与安庆浩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27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姜昊东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