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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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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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栾世双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1、2024年7月至9月工资44798.9元;

  2、经济补偿金16000元;

  3、个人垫付五险一金4534.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31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3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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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