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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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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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穆向明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7月1日至9月14日工资21652.35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317号(终)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317(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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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