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康晶晶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1、2024年7月至10月工资56322.72元;
2、2017年2月27日至2024年10月31日经济补偿金123316.16元;
3、2024年8月、9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8502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41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