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盘锦旺乡商贸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盘锦旺乡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明明诉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终1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盘锦旺乡商贸有限公司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盘锦旺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明明2024年1月14日至2024年5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43元;

  2、被申请人盘锦旺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明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7日工资1084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终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2025)盘兴劳人终1号.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