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丹诉你单位提成争议一案(大劳人仲字第〔2025〕036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大劳人仲字第〔2025〕0363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7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
以上一至二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5,678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