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亿诚东北(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思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仲29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新亿诚东北(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新亿诚东北(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思明工资40824.5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裁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