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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申请人郑晓悦、葛峰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6-104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6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10月24日工资50315.78元。
二、驳回申请人超额及其他部分申请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7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10月10日工资33225.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