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津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申请人寇建国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220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4日至8日期间的工资482.76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的工资289.6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