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微拓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光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营口微拓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缺席,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5826.3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劳人仲字〔2025〕第6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