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佳效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平山区劳人仲裁字〔2025〕1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上海如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82.44元(陆千柒佰捌拾贰元四角四分)。
二、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申请人于上海如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申请人与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平山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