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8日受理刘洋诉被申请人辽宁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字〔2025〕9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法劳人仲字〔2025〕9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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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