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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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马莉、宋坤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299号、23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两案裁决书。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29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9月和2025年2月至3月10日工资17361.6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30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26日拖欠工资2964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875.7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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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