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许星等55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案(绥劳人仲字〔2025〕16-21、23-28、30-72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绥劳人仲字〔2025〕1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艳新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冯艳新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1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彬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刘彬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1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东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赵东梅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1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璐璐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璐璐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薪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赵薪悦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郭志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2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郝月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郝月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飞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郑飞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哲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哲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晨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刘晨晨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2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奚淼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2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陆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陆阳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3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思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3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亚南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3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国辉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3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启立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陈启立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3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志成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孙志成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3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金龙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3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28350.00)。
绥劳人仲字〔2025〕3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郭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捌仟捌佰元(3200.00元/月×9个月=288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郭滨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3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朋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3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伟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许星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赵宇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娇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荐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肆仟伍佰壹拾肆元玖角壹分(¥:3834.99元/月×9个月=34514.91元)。
绥劳人仲字〔2025〕4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鹏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4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威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威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静雯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参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孙静雯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雪松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雪松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4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峰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仟元(¥:3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4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宏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元(3000.00元/月×9个月=27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宏伟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5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元(3000.00元/月×9个月=27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汇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5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温智颖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温智颖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5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雨婷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雨婷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5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明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明伟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5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捌仟元(4000.00元/月×2个月=8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5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丽敏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叁仟肆佰元(¥:234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5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苗苗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5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任柳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5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佳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5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艾双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顺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顺清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6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林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肖林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6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肖印生全部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6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明志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玉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元(3000.00元/月×9个月=27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魏麟懿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元(3000.00元/月×9个月=27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魏麟懿其他仲裁请求。
绥劳人仲字〔2025〕6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武炳辉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元(3000.00元/月×9个月=27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涛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铭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6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任锋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陆仟元(4000.00元/月×9个月=360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7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武新月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7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婧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人民币合计叁万壹仟伍佰元(3500.00元/月×9个月=31500.00元)。
绥劳人仲字〔2025〕7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辽宁茂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2日工资人民币合计肆万元(4000.00元/月×10个月=40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绥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