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垚仓国源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金玲诉你单位经济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108号仲裁裁决书。
沈新劳人仲字〔2025〕108号的裁决结果为: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3000元及报销款570.2元;
2、经济赔偿金6000元;
3、双倍工资差额为17344.83元(3000元/月×5个月+3000元/月÷21.75天×17天)。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7月1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