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梵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3日受理李诗雨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457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辽宁梵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诗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345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