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有平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市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5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65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铁清劳人仲终字〔2025〕第000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铁岭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