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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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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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申请人刘伯秀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2〕890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本裁决生效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

  2、驳回申请人关于超额和其他部分的申请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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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