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鑫程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委已受理王喜军与你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案(朝劳人仲字〔2025〕2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附本。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委定于2025年9月17日9时在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十六楼仲裁庭(1605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特此公告。
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