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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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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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5月9日受理梁晨诉你单位关于工资劳动争议案(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218号案件),经开庭审理(你单位缺席),于2025年7月23日向双方下达仲裁裁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218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梁晨支付拖欠工资40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21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公告(梁晨vs易滑裁决).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