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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马异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抚劳人仲裁终字〔2025〕11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28日至5月11日劳动报酬193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