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菁菁草堂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畅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4〕58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4〕5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菁菁草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畅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的工资11627.62元。
二、被申请人辽宁菁菁草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畅支付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599.99元。
三、被申请人辽宁菁菁草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