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丹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大劳人仲字第〔2025〕036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终局裁决书(大劳人仲字第〔2025〕0363号)终局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叁仟陆佰柒拾捌元整(3,67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贰仟元(2,000元)。
以上一至二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5,678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书。逾期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