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恒新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107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