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树亦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2025年4月8日受理的张明奇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05〕第15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树亦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明奇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3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辽宁树亦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明奇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79元。
三、被申请人辽宁树亦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明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5000元×6个月+5500元×6个月)÷12个月×2个月]。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大连市西岗区胜利东路333号二楼)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