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宇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2361M):
申请人宁英儒、侯明旭等七人与被申请人辽宁华宇通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辽市劳人仲字〔2025〕33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5〕3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辽宁华宇通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宁英儒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65600元、侯明旭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65600元、张东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65600元、朱宏伟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65600元、陈晓东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50600元、张宏利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26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志华的申诉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宁英儒、侯明旭、张东、朱宏伟、陈晓东、张宏利的其余申诉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