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尚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金壮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大劳人仲字〔2024〕第67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大劳人仲字〔2024〕第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沈阳尚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金壮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12月18日的工资7000元;
二、被申请人沈阳尚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金壮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