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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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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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马艳萍诉你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沈辽劳人仲字〔2025〕1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辽劳人仲字〔2025〕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肆万零陆佰玖拾元整¥:40,69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5,000元/月×15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裁决书送达公告-沈辽劳人仲字[2025]122号.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