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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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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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李殿宇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辽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243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40000元。

  三、对申请人其余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3〕第243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2023.243.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