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蔓服装设计中心(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申请人丁丁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裁20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上海迪蔓服装设计中心(有限合伙)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裁2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