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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赵华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258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258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0年9月30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自2016年1月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为136602.9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7日以及2017年4月29日至5月2日期间医疗费用17464.37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785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