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1日受理张德宇诉被申请人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八级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字〔2025〕108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912.64元(5,432.04元/月×1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1,728.16元(5,432.04元/月×4个月)

  三、被申请人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3,474.49元(46,970.00元/年÷365天×27天×1人);

  四、被申请人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依法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交通费2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金额为112,315.29元。

  五、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法劳人仲字〔2025〕10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8.21法库县仲裁裁决公告送达(2025)108号-中劳达企业咨询服务(沈阳)有限公司.rar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