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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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汇合益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东达诉你单位加班费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24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大连汇合益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5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2、第一被申请人大连汇合益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936.4元;

  3、第一被申请人大连汇合益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406.15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皇姑裁决送达公告(2025)第247号李东达.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