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杰琼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葫劳人仲字〔2025〕13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锦州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琼工资26825.2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申请人锦州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琼经济补偿金20804.5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王杰琼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