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冰申请与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5〕第39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工资233.3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