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君:
本委已受理高大鹏等5人诉吉林省舜禹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全纪祥劳动报酬争议案(灯市劳人仲字〔2025〕58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由第三人全纪祥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大鹏等5人被欠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共计41250元(其中:高大鹏17500元,张浩4750元,李英林5750元,周雨12250元,岳坤1000元)。被申请人吉林省舜禹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雪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灯市劳人仲字〔2025〕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