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振民诉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5〕第46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大连鹏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振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445.00元;
二、被申请人大连鹏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振民护理费5,312.00元(21,300.00元-15,988.00元);
三、被申请人大连鹏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振民交通费1,020.00元。
上述款项共计87,777.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