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69日受理申请人王兆波与你单位关于支付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第56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兆波支付202521日至2025411日期间工资7886元;

  二、被申请人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兆波支付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10.80元;

  三、确认申请人王兆波与被申请人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1115日至20254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0二五年九月三日

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564号(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