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张城金属制品有向公司:
本委受理耿东亮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110号仲裁裁决书。
沈新劳人仲字〔2025〕110号的决定结果为: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12.5元(7612.5元/月×9个月)
2、停工留薪期工资32900元(350元/天×94天)
3、住院期间伙食费866.78元(228.1元×10%×38天)
二、对于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9月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